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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有什么客观要件的认定
2024-07-18 18:51:1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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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利用职务之便;

二是滥用职权;

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当然职务犯罪毕竟是一类罪,实际构成的是哪个罪名,还应根据《刑法》分则中具体罪名的量刑标准做出处罚。

例如贪污罪,其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贪污的方式有哪些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等。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

二、试论罪怎么认定

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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