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的含义及烈士家属享有的特别待遇。烈士是在斗争中壮烈牺牲的人员,包括军人、工作人员、民兵等。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烈士家属享有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增发抚恤金、一次性特别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等特别待遇。这些待遇根据荣誉称号、立功等情况而定,旨在表彰烈士的贡献,并为烈士家属提供经济支持。
法律分析
一、烈士含义
烈士,简称“烈士,是指那些在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人员。辛亥以来,确系为及抗日而阵亡和死难的人员,称为烈士。中国人民及人民因参战、公干牺牲者,工作人员在对敌斗争中牺牲者或因公牺牲者,民兵、民工因参战牺牲者,均称烈士。
根据1980年6月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烈士的称号,比以往规定的更具有严肃性,取消过去关于军人、工作人员积劳病故,军人因公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总称烈士的规定,同时,打破过去只限于军人、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全体人民,从而有利于调动全国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献身的精神。
二、烈士家属享有哪些特别待遇
1、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8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2、一次性增发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一次性特别抚恤金。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上述三项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4、定期抚恤金。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由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还可定期领取一定的抚恤金: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
结语
烈士是为了事业、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英勇牺牲的人员。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烈士家属享有特别待遇,包括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增发抚恤金、一次性特别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等。这些待遇旨在表彰烈士的贡献,并提供经济支持给烈士家属,以缓解他们的困难和压力。我们应该铭记烈士的英勇牺牲,同时关心和支持他们的家属,让烈士精神永远激励我们前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 第四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将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应当将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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