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3、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应当会主动将你的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