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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租住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2024-07-18 08:56:01 责编:小OO
文档


一、办租住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需携带材料: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流程如下:

1、到服务台表明“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到窗口等待叫号。

2、窗口要求出示自带的房屋租赁合同,然后填写一份表格,上缴一份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领取三份打印好的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到窗口等待。

3、从窗口领取《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填写,将该表格与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一起交给工作人员。

如果审定合格,缴纳费用,领取收件收据和缴款书收据,7天后来领取登记备案证明。如果审定不合格,详细询问并记录需要补充的材料,准备下次再来。

4、7天以后,到服务台表明“领取7天前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到窗口等待叫号。

5、向窗口出示收件收据和身份证原件,签字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1、房屋租赁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房屋租赁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租赁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其中,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则还应提交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块上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或浦东新区规土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则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2、房屋租赁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本市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屋**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外地来沪民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外地来沪人员,须有本市雇用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房屋租赁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驻沪机构还需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本市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房屋租赁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

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须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代办租赁,属于外国驻沪领事馆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特种用房经理部代办租赁;

属于外国、港澳地区企业驻沪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房产交易所代办租赁。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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