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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汇罪的主体有哪些
2024-07-18 09:04:19 责编:小OO
文档


逃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国内外汇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逃汇罪是数额犯,如果逃汇行为尚不属数额较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全国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刑法关于逃汇罪在构成要件上所作的重要修改,将本罪的主体由国有公司、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逃汇罪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才能构成本罪。本条规定逃汇罪的主体为国有单位,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将《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作了相应修改,其中对主体范围作了扩充。

二、逃汇罪的表现与结构

1、有违反国家关于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行为;

2、有非法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国内外汇转移到境外的行为发生;

3、有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后果。

三、认定逃汇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是数额犯,如果逃汇行为尚不属数额较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注意全国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刑法关于逃汇罪在构成要件上所作的重要修改。一是将本罪的主体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有利于惩治一切单位的逃汇行为;二是将情节严重改为数额较大。

在境内把国家拨给的外汇非法出售牟利的,不构成逃汇罪。全国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九条曾规定,在境内把国家拨给的外汇非法出售牟利的,也构成本罪。但1979年刑法和全国常委会的《决定》均没有将此规定纳入刑法。

因此,这类行为在1997年刑法生效施行以后不再按犯罪处理。换言之,逃泄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只是法条限定的两种,其余均不属于此罪。

拓展延伸

逃汇罪是指个人或单位故意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通过各种手段将资金从国内转移到国外,或者将国外资金转移到国内而逃避国家外汇监管的行为。逃汇罪的主体范围包括个人和单位,且不论其是否具有贸易往来关系。

个人方面,逃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方面,逃汇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依法具有经营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逃汇罪是一种危害国家外汇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其对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都会造成严重影响。对于逃汇罪的行为,我国刑法采取了高压打击的态度,对犯有逃汇罪的个人和单位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语

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才能构成本罪。本条规定逃汇罪的主体为国有单位,但根据全国常委会的修改,现在逃汇罪的主体范围扩大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逃汇罪的表现与结构包括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国内外汇转移到境外,以及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后果。认定逃汇罪时需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全国常委会对逃汇罪在构成要件上的修改。同时,要注意全国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刑法关于逃汇罪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犯罪活动的账户开立地、资金接收地、资金过渡账户开立地、资金账户操作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等。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01-31) 第十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犯罪活动的账户开立地、资金接收地、资金过渡账户开立地、资金账户操作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等。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01-31) 第 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标准,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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