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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信访的步骤
2024-07-18 09:03:54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流程如下:

1、对信访受理范围内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反映。

2、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人民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人民提出。

3、通过书信反映问题,需要写明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告诉、申诉、控告、检举信,需要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事实和投诉要求。

4、通过走访反映问题,须到指定的接待室。除有特殊原因或者紧急情况外,应当先向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五条

各级、县级以上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县级以上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工作部门及乡、镇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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