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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的办理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2024-07-18 09:38:4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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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外国人和中国公民自愿结婚的登记规定如下:双方当事人必须一起到指定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申请。中国公民应持本人的户籍证明和与何人结婚的证明,外国人则需要持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结婚的男女当事人还需要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我国婚姻家

法律分析

在中国境内,如果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自愿的情况下结婚,那么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一起到指定婚姻登记机关,即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登记申请。

结婚当事人须持的证件:

1、中国公民应持下列证件: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记有本人基本情况和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以下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如外国人一方为在华侨民,须持下列证件: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证明的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须持的第二类证件相同。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当事人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申请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持有关证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我国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关涉外结婚登记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后,在我国境内双方自愿要求复婚的,按涉外结婚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双方都是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人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但为了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让婚姻当事人提供其本国法律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

结语

在中国境内,如果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自愿的情况下结婚,那么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一起到指定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申请。中国公民应持本人户籍证明和与何人结婚的证明,外国人则需持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结婚的男女当事人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我国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关涉外结婚登记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后,在我国境内双方自愿要求复婚的,按涉外结婚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双方都是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人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但为了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让婚姻当事人提供其本国法律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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