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普通只填写了纳税人名称和税号是可以的。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开具注意事项:
1、要全联一次填写。每份票无任有几联,都必须把全部联次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以保证各联填开的内容、金额等都保持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
2、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
3、开具要加盖财务印章或专用章;
4、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凭证,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的;
(五)扩大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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