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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财产的执行问题
2024-07-18 11:17:54 责编:小OO
文档


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不能直接执行,需要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或起诉被执行人配偶,取得其对本案的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裁判,将配偶的财产转化为执行标的才能依法执行。此外,《民法典》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保障程序正义和司法公平正义,防止错案的发生。

法律分析

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不能直接执行。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务、个人财产、个人债务做了原则性规定。如果不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将产生明显的法律漏洞,导致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损害被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间的经济关系趋于复杂化,没有深入审查很难简单认定财产及债务的性质。在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案件义务的情况下,即使是配偶,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直接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不但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且有违程序正义,无法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如果被执行人配偶存在合理的异议,则可能造成错案。

因此只有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或起诉被执行人配偶取得其对本案的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裁判,将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转化为执行标的才能依法执行。为了避免财产转移,可由申请人申请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对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拓展延伸

财产分割: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是否可以在执行过程中进行分割?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是否可以进行分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是不能直接执行的。然而,如果可以证明该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或者被执行人故意将财产转移给配偶以逃避执行,那么执行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分割。执行机关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会充分考虑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财产性质、产权归属等,以确定是否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进行分割。

结语

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不能直接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漏洞,容易导致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然而,为了确保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必须进行深入审查,以确定财产及债务的性质。只有在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案件义务的情况下,并经过裁判追加被执行人或起诉被执行人配偶,才能将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转化为执行标的并依法执行。在此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财产担保,并采取控制措施,以避免财产转移。根据具体案件中的财产性质和产权归属等因素,执行机关会综合考虑,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决定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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