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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权的规定时间是多久?
2024-07-18 10:54:53 责编:小OO
文档


离婚后,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时间由双方协议或判决。如果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以中止探望,中止条件消失后应恢复。一般通常判决每月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但如果影响孩子成长或孩子不愿被探视,可向起诉暂停探视权。拒不履行协助探望权的人可被强制执行,但不能强制执行子女的探望行为。对满8岁的子女,会征求意见,如子女不同意,不强制执行探望权。

法律分析

一、离婚探视权的规定时间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般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起诉,由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二、探视权中止条件包括哪些?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三、探视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8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结语

离婚探视权的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由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时,如果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可以中止探望,但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一般会判决另一方在每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中止探视的条件包括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探视权可强制执行,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对于已满8岁的子女,应征求他们的意见,如不同意探望,则不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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