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集体分红户口在又没分到什样去投诉吧
2024-07-18 13:19:14 责编:小OO
文档


原则上来说,是不能的: 1、当事人的户口迁出本集体的,就不属于本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就不能参与本集体的经济利益分配(包括征收补偿); 2、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当事人可以具体咨询户口迁出地的集体负责人(如: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1、我现在离职状态,没有工作单位可以去政审,所以招录单位要我开一个户籍所在派出所证明,但我户籍派出所和居住地分属两地,我应该去户籍所在派出所还是居住地派出所开证明?

去户籍所在地

2、单位要我户籍所在派出所开无罪证明,有格式、内容范本么?不知道开什么内容

派出所知道格式,你不用问

3、派出所一定要招录单位先出具一个介绍信才给开证明,但是单位不给介绍信,让我自己去和派出所交涉,怎么办?派出所开无罪证明一定要介绍信么?拿着自己的户口之类不行么?

按照规定拿着户口本就可以的,有些派出所的民警喜欢卡人,能托关系最好,实在不行就送点礼

4、我1年前有一次户口迁移,从外地迁到北京,我直接到现在北京户籍所在派出所开证明可以么?还用去原外地户籍派出所开么?

应该到北京户籍所在派出所开证明。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