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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法律规定
2024-07-18 13:21:07 责编:小OO
文档


14、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

15、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文)

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2001年6月29日计字【2001】15号)

一、上市公司的性股票激励价格如何确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并未对性股票吉利的定价进行规定,根据《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2008年3月17日中国上市公司监管部)的相关指导意见:

(一)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事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要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提交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征销售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税款、代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营业税改征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自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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