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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孩子的抚养权由谁来承担?
2024-07-18 09:52:39 责编:小OO
文档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认定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满两周岁的子女若父母无法达成协议,则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义务。确认非婚生子女身份可通过父母公开承认、公证、户籍登记或直接证据。离婚后,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根据子女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金额。

法律分析

一、非婚生的孩子抚养权归谁

未婚生子抚养权的归属如下: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如何认定非婚生子女?

确认非婚生子女的身份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父母在社会上公开承认。

2、父母就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去公证处做公证证明。

3、户籍登记,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去派出所上户口。在户籍册中载明其生身父母。

4、有直接证据证明其生父或生母是谁。

离婚后,向不由自己抚养的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属于法定义务,必须履行。抚养费的数额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参考依据。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未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无法协商达成一致,人民将根据双方具体情况,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时,应尊重其真实意愿。确认非婚生子女身份的方式包括父母在社会上公开承认、公证证明、户籍登记等。离婚后,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承担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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