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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物价局信息公开工作规则
2024-07-18 06:11:56 责编:小OO
文档


为规范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江苏省物价局《信息公开文书示范文本》要求,制定本规则。

1、组织领导

调整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电子政务办)统一扎口管理,监察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综合处负责法规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同志担任信息公开联络员。

2、规范程序

(一)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畴的信息,各部门应当在信息生成、变更、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物价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定调价文件应当在正式实施前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畴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简化程序,以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1)通过网站、电话、电子邮件、现场等方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办公室(电子政务办)统一受理、统一回复。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应当仔细审查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对于申请公开项目较多,拆分过细,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公开调整申请告知书》;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重复申请信息公开告知书》。

2)对于内容明确,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申请,办公室(电子政务办)明确专人及时登记后交有关部门办理。办公室(电子政务办)根据相关部门办理情况,按照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主动公开信息告知书》;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本局掌握的信息,制发《扬州市物价局非本局信息告知书》;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信息”范围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不属于信息告知书》;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告知书》;申请内容不属于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制发《扬州市物价局非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3)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公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函》,征求相关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4)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根据第三方回复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告知书》。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因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向申请人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制发《扬州市物价局公开第三方权利人信息告知书》。

5)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制发《扬州市物价局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文书格式

按照江苏省物价局《信息公开文书示范文本》,制定《扬州市物价局信息公开文书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实际使用时,可根据需要对部分内容或格式作适当调整,但基本格式应保持不变。示范文本未尽文书,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近似格式文书使用。

扬州市为了更好的为当地公民谋福利,制定了扬州市的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也可以知道,对于任何的公民,实时的关注扬州市公示的内容,是可以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若是发现应该公开但是并未公开的信息,此时也可以提出公开的请求。

一、扬州市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什么?

扬州市信息公开需要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于2007年1月17日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4月5日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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