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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诉前与诉中的区别是什么?
2024-07-18 05:00:38 责编:小OO
文档


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的界限及条件。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与诉中财产保全,诉前行为保全。诉中财产保全需满足条件:案件为给付之诉,生效判决难以执行,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且未作生效判决前,一般需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可要求提供担保。需明确的是,当事人需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提供担保并缴纳费用,具体办理根据措施来定。

法律分析

一、财产保全诉前与诉中的界限是什么?

以诉讼是否开始为限,诉讼财产保全,是在民事诉讼中,人民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前禁令)。

二、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需要明确的是,在诉讼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需要财产保全的,必须由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才可以进行财产保全,一般还需要提供担保,并交纳规定标准的费用,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来进行办理。

结语

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起到确保判决实现的作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和诉中两种形式。诉中财产保全需满足以下条件:案件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生效判决难以执行、保全发生在未作生效判决前、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裁定、申请人提供担保。需注意,财产保全需当事人主动申请,提供担保并支付费用。具体操作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 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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