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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生育津贴标准
2024-07-18 05:21:22 责编:小OO
文档


太原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是什么?

列入统筹范围的生育保险待遇有:

1、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2、生育期间的医疗待遇。包括住院费、药品费、手术费、治疗费。

3、生育死亡遗属津贴。

根据劳部发〔1994〕504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晋劳险字〔1998〕39号《山西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覆盖计划》的有关规定精神,为使我市的生育保险统筹项目与部、省要求的统筹项目相一致,并劳险发〔1996〕60号文件中,增加了临产前检查费,并从1996年6月1日起执行。并劳险发〔1998〕40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取消了生育死亡遗属津贴。

社保查询: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试行办法》第规定:“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标准,按全市上一年女职工平均生育费用确定。难产和多胞胎的可适当增加。”

1、1995年1月1日至1996年5月31日生育的女职工(执行并劳险发〔1995〕26号文):

(1)生育津贴:标准为山西省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太原市每人每月200元。

享受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险规定》,正常产90天(3个月),难产(含多胞胎产)增加15天(3个半月),多胞胎产每多一胎增加15天(半个月)。

(2)生育医疗费:正常产400元,助产(难产)5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700元。

2、1996年6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生育的女职工(执行并劳险发〔1996〕60号文):

(1)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为同期最低缴费工资即全市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享受期限:按照《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晚育规定条件(满24周岁)生育一个孩子的4个月。不符合晚育规定条件或符合规定生育二孩以及计划内生育死胎者,正常产3个月,难产(含多胞胎产)3个半月,多胞胎产每多生一胎再增加半个月。

(2)生育医疗费:正常产700元,助产(难产)9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1500元。

(3)临产前检查费:100元(怀孕7个月以上生育者享受)。

3、1998年7月1日后生育的女职工(执行并劳险发〔1998〕40号文):

(1)生育津贴:标准同并劳险发〔1996〕60号文规定。

享受期限:在并劳险发〔1996〕60号文规定基础上,对符合晚育规定条件生育一个孩子,在产假期间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生育女职工,按照《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领取6个月生育津贴。并劳险发〔1998〕40号文还同时规定:计划内或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失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4个月以上引(流)产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流产100元,引(流)产300元,正常产900元,助产(难产)1100元,剖宫产、多胞胎产1900元。

(3)临产前检查费:同并劳险发〔1996〕60号规定。 该内容由 黄勋哲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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