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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土地征收案件时应注意审查的事项
2024-07-18 06:22:1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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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土地征收纠纷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为: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地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其对拟征地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据此,如果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过程中没有按照上述程序来做,将导致错误的征地审批。

2、土地征收的批准机关是否有批准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土地征收由和省级批准。据此,土地征收除和省级有批准权外,其他各级机关均无权批准。

3、征收农用地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据此,在征收农用地时,如果没有经有权机关批准农用地转用而直接办理征地审批的,是违法的征地审批。也就是说,农用地转用是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

4、土地征收是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

5、征收决定是否发生效力。

6、土地征收方案批准文件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予以公告。

7、土地征收公告的内容是否合法。

8、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是否有效。根据《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2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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