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时需携带资料如下:
1、《代开普通或专用申请信息表》;
2、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证明原件(如购销合同等);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4、专用章。
提示:
1、代开必须先在申报窗口预缴税款;
2、企业须自行申请所需,临时超出使用范围申请不到相应位数方能申请代开。
据介绍,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普通,但在提供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它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代开:
1、纳税人虽已领购,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者停止发售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的;
3、跨区(市)县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向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申请代开。
此外,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或者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的,经处理后,税务机关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代开。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