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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体系有哪些
2024-07-18 06:29:43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主观:

我国 刑法 中关于特殊主体大致规定了以下四种类型: 1、以特定人身关系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具有 扶养 义务的家庭成员。 2、以特定公职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 3、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医务人员。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 累犯 、 证人 。

法律客观:

【相关法条】《刑法》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知识要点】刑罚目的:1、特殊预防;2、一般预防。主刑(又称本刑、基本刑罚、单独刑)是指只能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根据刑法第33条规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适用。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附加刑。我国刑法体系特点:体系完整、结构严整;宽严相济、目标统一;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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