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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球行为是否构成罪?
2024-07-18 08:20:2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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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球属于一贯参加符合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提供给他人组织、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等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主要表现为聚众或以为业的行为,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为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

法律分析

网络赌球属于一贯参加符合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相关规定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三)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对行为人就应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

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或者以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所谓以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以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或以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罪的客观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或者一贯参加,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罪的主观要件。

结语

网络赌球属于罪的构成要件,涉及开设赌场行为。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提供给他人组织、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等行为都属于开设赌场罪。对于涉嫌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罪不仅危害社会秩序,也是其他犯罪的温床,应该受到严厉打击。罪的客观要件是聚众或以为业,主观要件是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无论是否赢得钱财,只要为了获取钱财参与,都符合罪的主观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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