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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涉密
2024-07-18 07:38:36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涉密的。有些内容是保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登记注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该市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批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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