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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网络诈骗案的特点有哪些?
2024-07-18 08:23:37 责编:小OO
文档


本文主要探讨了网络诈骗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其特点。网络诈骗犯罪网络低龄化、低文化、区域化,诈骗行为手法多样且不断更新换代,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产业化,且诈骗高危人群犯罪手法交叉趋势明显。常见的网络诈骗类型包括假咨询信息、网上拍卖、和上网服务有关的、信息/成人服务、购买电脑软件、在家上班计划、贷款申请费和信用卡申请等。为了防范网络诈骗,应提高防范意识,及时报告可疑行径,并加强个人警惕。

法律分析

近年来,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明显的空间虚拟化和行为隐蔽化的趋势。与传统电信诈骗不同,网络诈骗犯罪没有具体的犯罪现场,犯罪行为和结果地点通常不一致。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通常仅通过网络聊天、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系,而无需见面,就能在虚拟空间中完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在作案I时常常刻意用虚构事实、隐瞒身份,加上各种代理、匿名服务,使得犯罪主体的真实身份深度隐藏,从而难以确定嫌疑人所在地。同时,行骗人往往还利用假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异地异人取款、电活“”等手段隐藏,得手后立即销毁网上网下证据,使得隐蔽程度更高,导致网络诈骗犯罪急速上升,打击难度也越来越大。

2.网络诈骗犯罪网络呈低龄化、低文化、区域化

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年龄均不大,文化程度较低。且作案人籍贯或活动区域呈现明显的地域特点。某些地区因网络诈骗犯罪行为高发、手段相对固定而成为网络诈骗的高危地区。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呈现现家族化、集团化发展趋势。需要说明的是,网络诈骗的地域特征明显,不意味着某种作案手法只有高危地区、高危人群才会实施,而是该类型的诈骗案件呈现以某一高危地区人员实施较多的特征。

3.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产业化

由于我国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地域产业化特点,在这些高危地区往往围绕某种诈骗手法形成了上下游产业式,且逐渐形成了一条成熟完整的地下产业链发展。

4.诈骗行为手法多样化,更新换代速度快

网络诈骗手法多样,且不断更新换代,新型诈骗手法层出不穷,近十年是互联网高速发展的10年,也是网络阼骗手法不断翻新的十年。

5.诈骗高危人群犯罪手法多元化、交叉化趋势明,

虽然我国网络诈骗犯罪呈现明显的地域特点,某一种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法相对在某一地区较为集中和活跃,但近年来诈骗犯罪高危人群诈骗手法交叉趋势十分明显。此外,从各地破获的案件看,数个高危籍贯的犯罪嫌疑人相互串联、勾结从事犯罪活动的也趋于增多。

网络诈骗的常见类型

1、假咨询信息

受网上假咨询信息负面影响很大的行业是证券业。股市黑手或证券公司内部人员在网上披露虚假信息哄抬股价,待上当受骗的投资者把股价抬上去后,就开始倾销股票。据英国广播公司报道,经营咖啡焙炒业务的英国科伯格集团的股票价格不久前异常猛涨,该公司调查发现,这主要由一位匿名者在网上散布该公司有可能将要转型的消息所引起。科伯格集团为此不得不发布声明予以澄清。另外还有一些英国公司发现,在一些网上聊天室内,有些投资者试图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操作股票价格以便从中牟利。

假咨询信息发布的人无非出于两种企图:一种是牟利,一种是恶作剧,但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都不小,给互联网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很大。网民对待网上的信息要有区别地对待,不能全部都认为是真的,毕竟网络是虚拟的。

2、网上拍卖

网上拍卖与网上购物无疑是网上消费的热点。它们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购物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与之相关的投诉。其中,最常见的投诉问题是当买主在拍卖成功付了钱之后,要么就根本收不到货,要么就是收到的货跟自己当初在网上看到的完全不一样。

3、和上网服务有关的

消费者看到一些网上广告说,只要到某某网站免费注册一下,该网站将提供免费上网服务。注册的时候.网站需要你提供信用卡信息,但保证决不会要你付费。注册完毕后,他们会让你下载上网所需的软件,说是供你上网所用。岂不知,这个软件里含有病毒,一旦在电脑中安装后,每次一点击上网器,电脑就会死机,根本上不了网。与此同时,你的信用卡却已被人盗用多次。提供上网服务是假,获取你信用卡信息才是这个的真正目的。

4、信息/成人服务

“成人内容”的网站往往有很多光顾者。有些人付费从这些网站上下载照片。有些正是针对这样的消费者而来,以提供免费下载“成人内容”的照片为诱饵,结果当顾客在下载照片的同时,也不知不觉地下载了一个拨号软件。此后,他们的电脑被这个拨号软件神不知鬼不觉地自动拨通了一个国际电话。直到顾客收到巨额电话费账单的时候,才知道自己被骗。

5、购买电脑软件

在网上购买了一个价格比其他商店要便宜得多的电脑软件,当你在下载软件的时候,行骗者把电脑病毒一并下载给你,窃取你电脑中的信息,然后再利用这些信息在网上作案。

6、在家上班计划

很多美国妇女都希望自己能够在家庭与事业中找到一种平衡。在家上班当然是再完美不过的解决办法。此类就是针对这种心理,精心设计。最常见的形式是收到猎头公司的E-mail,说是能帮你找到在家上班的工作,不但工作轻松,而且每周能赚1000美元以上。只要付他们100美元左右的材料费,将提供你在家上班的各种工作挑选。一旦你把钱寄去之后,要么是没了音讯,要么就是收到一堆让你参加传销的废纸。

7、贷款申请费

网上有人提供利息很低的房屋或汽车贷款,申请条件也相当宽松,说是只要付一笔贷款申请费就保证批给你贷款。结果申请费收去后,就再也没有音讯。此类以低利率贷款为诱饵,目的在于骗取申请费。

8、信用卡申请

有些人因为信用记录不好,很难申请到信用卡。此类正是针对这消费者而来,说是为他们提供“免信用调查”的信用卡,只要申请人付一笔申请费,就保证发给他信用卡。结果,申请人付了申请费之后,还是拿不到信用卡。这是以骗取信用卡申请费为目的的。

从以上事例我们看到,网络的花样繁多,行骗手法日新月异,让人防不胜防。那么,怎样才能避免自己成为网络的牺牲品呢?首先应提高防范意识,其次在保持个人警惕的同时,还要及时地把一些可疑的行径报告给消费者组织或媒体,以便他们督促有关部门展开进一步的调查,以防止更多的消费者受害。

拓展延伸

网络诈骗产业链的特点及挑战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网络诈骗产业链具有复杂、隐蔽、高效等特点,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失。

首先,网络诈骗产业链的犯罪手段多样,包括网络钓鱼、黑客攻击、网络病毒感染等,且犯罪分子越来越熟练地运用各种手段进行诈骗。其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隐蔽性强,难以追踪。此外,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常具有专业的分工和高效的协作,分工明确,环环相扣。

为应对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需要加强法律监管和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同时,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此外,网络运营商、软件开发商和安全软件企业等,也应当加强技术研发和升级,提高产品安全性能,共同应对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网络诈骗产业链的特点和挑战,需要我们从多方面来应对和解决。只有加强法律监管,严厉打击网络诈骗犯罪,才能真正保障公众的财产安全。

结语

近年来,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明显的空间虚拟化和行为隐蔽化的趋势。与传统电信诈骗不同,网络诈骗犯罪没有具体的犯罪现场,犯罪行为和结果地点通常不一致。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通常仅通过网络聊天、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系,而无需见面,就能在虚拟空间中完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常常刻意用虚构事实、隐瞒身份,加上各种代理、匿名服务,使得犯罪主体的真实身份深度隐藏,从而难以确定嫌疑人所在地。同时,行骗人往往还利用假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异地异人取款、电活“”等手段隐藏,得手后立即销毁网上网下证据,使得隐蔽程度更高,导致网络诈骗犯罪急速上升,打击难度也越来越大。网络诈骗犯罪网络呈低龄化、低文化、区域化,且作案手法多样化,更新换代速度快。因此,我们需要提高防范意识,并及时报告可疑的行径,以避免成为网络的牺牲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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