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发布第531号令,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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