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如何查询已开具的以及税票丢失后的作废方法。查询已开具的可以通过打开税控系统,在管理模块中进行查询;而税票丢失后可以通过提供相应的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进行作废,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法律分析
一、如何查询已开具的?
1、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系统查询方法及步骤:
首先,打开税控系统。接着,在第四个模块“系统维护—查询备份—年份—系统自启—确定再次进入系统—管理—查询—全年度数据”中进行查询。
2、最新方法:插入IC卡-打开开票系统-进入-管理-查询-选择需查询已开具月份-确认。
3、防伪税控系统是国家为加强的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及时发现和查处偷、骗税行为而实施的国家金税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税票丢失怎么作废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结语
首先,查询已开具的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打开税控系统,在第四个模块“系统维护—查询备份—年份—系统自启—确定再次进入系统—管理—查询—全年度数据”中进行查询;另一种是插入IC卡,打开开票系统,进入管理,查询,选择需查询已开具月份,确认。其次,如果税票丢失,可以作废并重新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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