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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什么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
2024-07-19 08:58:27 责编:小OO
文档

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

1、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

2、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主要有自然资本论、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等。自然资本论主张在传统的人造资本、金融资本、人力资本之外,还存在着自然资本,它是由自然资源、生命系统和生态构成的。世界银行将土地、水、森林、石油、煤炭、金属及其他矿产都界定为自然资本。

3、外部性理论具体又包含正外部性理论和负外部性理论两种,如果说环境污染是一种负外部性的话,生态补偿则属于典型的正外部性。所谓正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的生产或消费活动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了正面效益,但却未得到后者的补偿。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种物品,它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基本特征:自然资源、环境及其所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即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因此将不可避免地产生过度使用及“搭便车”现象,必须通过生态补偿制度平衡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利益失衡状态。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补偿主体

1、国家公权主体在生态补偿中是一类最主要也最常见的主体,它主要是从提供生态公共物品与服务的角度实施补偿。在实践中,主要负责全国性的以及具有全局性意义的生态补偿,具体包括全国性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如三江源自然保护区)保护补偿、全国性的大型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如退耕还林工程)补偿及大型生态修复工程(如淮河水污染防治)补偿;地方则主要负责其辖区内相关生态功能区保护、生态修复等的补偿。

2、社会组织一般认为,非营利的社会团体(NGOs)也可以作为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其补偿资金一般来源于自筹或捐助。在国外的实践中,非环保组织往往通过购买绿色电力或其他具有绿色标识的能源、产品,对那些环境友好型的企业或行业给予生态补偿。

法律依据:

《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聚焦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完善分类补偿制度

健全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的分类补偿制度,综合考虑生态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确定补偿水平,对不同要素的生态保护成本予以适度补偿。

(一)建立健全分类补偿制度。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落实到位。针对江河源头、重要水源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蓄滞洪区、受损河湖等重点区域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对公益林实施差异化补偿。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实现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健全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奖。研究将退化和沙化草原列入禁牧范围。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依法实施封禁保护,健全沙化土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研究建立近海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二)逐步探索统筹保护模式。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要在保障对生态环境要素相关权利人的分类补偿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结合生态空间中并存的多元生态环境要素系统谋划,依法稳步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以灵活有效的方式一体化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避免重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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