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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健全与什么相匹配?
2024-07-19 09:53:0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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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上级节约用水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批准后实施。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约用水潜力分析以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以及由供水单位供水并且年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前款规定的一定规模,由设区的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节约用水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用水计划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需求、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以及取水许可水量或者供水单位供水能力等进行核定。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其他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供水主管部门下达,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多种水源的用水单位,应当分别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重新核定。

法律依据:《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上级节约用水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批准后实施。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约用水潜力分析以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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