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遭受虚假离婚,会有哪些不良影响?
2024-07-18 21:45:37 责编:小OO
文档


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两种情形:1、未与第三人结婚的虚假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但现行法律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当事人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2、已与第三人结婚的虚假离婚应认可其再婚有效,对虚假离婚的请求权消灭。实践中,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解除,无法以“假离婚”为理由证明婚姻有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可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人民应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现行的《民法典》,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

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由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始为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

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2、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

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

此时如果在“假离婚”期间一方变心,另一方不可能以当时意思表示虚假提出抗辩来证明婚姻有效。

相关规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语

根据现行的《民法典》规定,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两种情形。如果虚假离婚当事人未与第三人结婚,则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然而,婚姻登记机关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权,所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如果虚假离婚当事人骗取离婚调解书,则可以申请再审并撤销原离婚调解书。需要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宣告无效后,婚姻关系才视为未解除。如果虚假离婚当事人已经与第三人结婚,则应认可其再婚的有效性。总之,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就已解除,无法以假离婚为抗辩证明婚姻有效。以上为《民法典》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