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子女抚养权归男方的情形有哪些?
2024-07-18 22:23:12 责编:小OO
文档


子女抚养权判归男方的情况:若女方患有严重疾病、不履行抚养义务、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成长等情形,两周岁以下子女可随男方生活;双方协议且对子女无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两周岁以下子女可随男方生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若男方已绝育、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有利于子女成长等情形,可能随男方生活;女方有不良嗜好、收入低且工作不稳定、子女自愿随父生活等情况也可能导致子女抚养权判归男方。

法律分析

子女抚养权判归男方的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如女方有遗弃、虐待子女行为,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如女方被判刑、被、有严重残疾、女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吸毒等恶习。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随男方生活。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

同样这里的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男方照顾孙子女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7)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当子女抚养权判归男方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无论是子女的年龄、健康状况,还是父母的抚养能力和生活环境,都需要被充分评估。会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做出对子女生活最有利的决定。在这个过程中,父母双方的意见也将被尊重。最终,子女的福祉和健康成长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