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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职工交通事故责任是否可以作为全责依据?
2024-07-18 22:06:56 责编:小OO
文档


职工交通事故负全责不可申请工伤,只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特定情形下才能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逃逸负全责,逃逸或故意破坏证据者将承担全部责任,但其他当事人有过错时责任可适当减轻。

法律分析

一、职工交通事故负全责是否可以申请工伤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的责任,职工是无法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交通事故逃逸是否负全责

交通事故逃逸是负全责。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责时,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只有在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特定交通工具事故伤害时,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则负全责,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证据将面临法律责任。如有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且有证据证明,责任可能会适当减轻。请注意,以上结论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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