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 的司法解释参考《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 级别管辖 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 管辖异议 案件,依法维护 诉讼 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 答辩状 期间提出 管辖权异议 ,认为受诉人民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或者下级人民 管辖 的,受诉人民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管辖的,人民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 上级人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 一审 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 二审 人民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不得报请上级人民交其审理。 第六条 被告以受诉人民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七条 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审理。 第 对人民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九条 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第十条 经最高人民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