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领购使用人为一般纳税人,专用是需要开具的。一、个人能去税务局代开专用吗?个人能去税务局代开专用,情形如下:情形一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专用。情形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专用。情形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普通或专用。情形四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保险代理人规定执行。二、特定行业企业代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专用有什么特别规定?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的清单,随入账。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三、专用丢失应当如何处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专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第七条 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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