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的修改_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_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依照税收法律、行规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前征收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具。禁止非法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依照税收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税务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禁止非法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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