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审理期限及条件概述:根据民事诉讼法,一审离婚案件一般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二审离婚案件一般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离婚条件包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调解无效、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吸毒等恶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被宣告失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因此,通过诉讼离婚的案件审理时间如下:
(1)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二审: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所以,一般来说,离婚案件一审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离婚官司可以有一审、二审,还可能有发回重审的时候,所以在不同的阶段判决的期限都是不同的。
二、诉讼离婚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相关规定,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根据不同程序而定。一般情况下,一审应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二审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在不同阶段有所差异。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的条件包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或感情确已破裂等情形。根据具体情况,人民将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相应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