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小区内道路质量保修期时间法律规定是多少年?
2024-07-18 20:52:19 责编:小OO
文档

小区道路保修年限缺乏具体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只有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保修期内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小区道路保修期应该是一年,但是该办法2001年10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6号发布的《建设部关于废止等部令的决定》废止。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没有对小区道路保修年限作具体规定,只是规定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相关条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扩展资料:根据已废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保修期限是指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起到以下规定的期限:(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三)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结语

根据相关法规,小区道路保修年限缺乏具体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但未明确规定小区道路的保修年限。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应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约定的存续期。请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小区道路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以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 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