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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安全管理法规十不吊
2024-07-20 05:00:0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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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吊装起重监护人应配合作业人遵循 10 不吊原则

1、起重臂和品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品。

2、起重指挥应由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拥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多孔板、积灰斗、手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品重物距旁不小于3m,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吊。

9、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淮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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