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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被撞方为全责,如何进行保险索赔?
2024-07-20 04:28:18 责编:小OO
文档


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负责。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损失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残疾造成的生活费用、康复费用也应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时,除了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解释,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若不足则由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优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计算标准可参考相关法律解释。

法律分析

1、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予支持

4、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次,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最后,仍有不足的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详见《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议查阅相关规定以获取详细信息。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听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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