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权被认为是公诉权的应有之意,人民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有定罪权和量刑权,那么相应的,人民在提起公诉时也有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两者一同构成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如一些学者所表述的“两者都属于公诉权的具体权能,前者是基础,后者是确认前者的目的
理论界和司法界对量刑建议权的概念有较一致的看法,认为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量刑裁判前的某个环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代表人民在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及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建议,要求人民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刑罚(或免予刑罚)的权力。
建立施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对司法公正、庭审方式的改革、提高案件诉讼的效率和质量等方面都有重大的意义。量刑建议制度加强了对量刑的监督,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必要且合理的,同时也为法官量刑提供了参考,使得量刑更为科学。在庭审方式上,可以改变原本缺少对量刑问题进行对抗和辩论的模式,建立检察机关依据量刑情节提出量刑建议,被告方进行辩解和提出不同意见,法官居中裁判的模式。另外,量刑建议也有助于强化社会效果、节约司法资源。
一、抢却罪量刑建议是实刑3年能缓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人民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情况下人民应当采纳,特殊情况不予采纳,特殊情况包括(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故,绝大部分案件,在没明确适用缓刑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调整量刑建议。当然如果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可以建议调整量刑建议,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可直接判决。所以,在理论上建议实刑,最终还是有可能争取缓刑的。下面是亲办的一件认罪认罚后改变量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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