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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抢注倒卖困扰申请人,如何应对?
2024-07-20 01:19:16 责编:小OO
文档


商标申请人故意抢注和倒卖商标,应当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阶段时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法律分析

如果商标申请人故意抢注和倒卖商标,应当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阶段时提出异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拓展延伸

商标恶意抢注倒卖应对策略

商标恶意抢注倒卖是一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执法、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倒卖行为,以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我国《商标法》中也规定了一系列针对恶意抢注倒卖的防范措施,包括:禁止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禁止商标权人申请注册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加强对商标权人商标的监测和管理等。

如果发现有人恶意抢注倒卖商标,商标权人可以采取多种途径进行应对,包括向相关部门举报、寻求法律帮助、申请仲裁或向提起诉讼等。对于恶意抢注倒卖行为,我国也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结语

商标申请人应遵循法律规定,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阶段时提出异议,否则将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因此,商标申请人应遵守法律规定,及时提出异议,以免丧失异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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