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的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第三十二条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行政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应当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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