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纠纷会根据起诉条件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受理。过程性行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和内部层级的监督行为不可诉。拆迁纠纷可通过收集证据并提起诉讼解决,但需明确被告、清楚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与被拆迁方协商好,并给予相应补偿以避免纠纷。
法律分析
一、农村房拆迁纠纷会立案吗
农村拆迁补偿产生纠纷的,符合起诉的条件,人民应当受理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不受理原因。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五十一条人民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拆迁纠纷诉至不予立案的几种情形
(一)过程性行为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通常会进行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工作,这些行为都尚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一般称为“过程性行为”,而可诉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成熟性,因此过程性行为不可诉。
(二)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里所指的不产生外部效力的行为,一般是指行政机关的内部沟通、会签意见、内部报批等行为,这些行为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因此也不可诉。
(三)内部层级的监督行为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律规定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上级应当加强对下级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有的当事人起诉要求判决上级履行监督下级的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层级监督,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也不具有可诉性。
在拆迁时遇到拆迁纠纷是可以收集证据利用诉讼的方式处理,只要有明确的被告,而且诉讼的请求、事实与理由也清楚,那么是可以获得受理并依法的立案解决,拆迁必须要与被拆迁方协商好,同时还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这样才能避免产生任何的纠纷。
结语
农村房拆迁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应当受理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受理的原因。拆迁纠纷诉至不予立案的情形包括过程性行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以及内部层级的监督行为等。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能够收集证据并清楚地提出请求、事实和理由,与被拆迁方协商并给予相应补偿,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样做有助于避免进一步的纠纷产生。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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