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一条 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