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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少正上多如何办
2024-07-20 04:19:2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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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面积,是根据用地审批面积确定的。如果办理的土地使用证面积小于用地批准面积,可以到国土资源局询问,由国土资源局派员实地调查确定后给予答复。

农村很多地方在进行土地确权,且很多地区也拿到土地证了,但拿到证后,很多人的土地面积发生了变化,有的多了,有的少了,那农村土地确权面积是怎么测量确定的?农村土地确权证上面积和实际不符?多出来归谁?确权按什么原则?都怎么处理的呢?

一、农村土地确权面积是怎么测量确定的?我国的土地确权工作主要采用实测法,还有航测法加以辅助。

实测法是适用于土地价值较高、土地利用集中的近郊、城镇等地,这类型的地方,地块细碎,对面积、空间位置精度的要求较高,用实测法更能保证测量精度。

而一些土地价值较低,土地利用分散,地块较大的山区、丘陵以及实测无法到达的地区,就适宜用航测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

总的来说,当前土地确权,是航测与实测相结合,将各农户的土地坐标、房屋坐标等数据上传,与卫星、航拍等数据比对,确认无误后,再由各农户进行确认签字,测量结果是比较精确可信的。

之所以现在测量的土地多出这么多,其实并非都是测量的错。而是因为有的荒地变成良田、有的土地联合成片、有人谎报土地面积、以前的测量方法不精确等。

二、农村土地确权确权原则第一条: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面积为准

测量时,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应该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农愿,对农户承包在土地四至范围内面积进行测量,据实登记颁发证书,多出的面积不得强行收回。

第二条:已经占用得到补偿的原则上确权时扣减

也就是说之前农户承包的土地已经被依法征用且得到了补偿,在本村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原承包地的面积中减除,不再确权登记。

第三条: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照原用途和面积确权

对因国家及地方修路占用的土地,在确权登记时按照原来的面积和用途确权登记,但对征用后多出的承包地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免发生新的纠纷。

第四条: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

在村、组内因修建公路、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已经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予补偿的,不计算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然按照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

第五条:在第二轮承包期间,村里动过土地的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本着尊重历史与现实的原则,通过村民或小组协商,形成决议,按照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

第六条:没有批准进行建设,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没有经过批准,自行在承包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以及其他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确定的城市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五)土地管理法律、行规执行情况;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

第四十五条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进行督察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督察机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被督察的地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向被督察的地方下达督察意见书,地方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约谈被督察的地方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

(五)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四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任免机关、单位作出。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监管、动态巡查等机制,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交易和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管,对建设用地市场重大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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