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工作
2024-07-20 03:52:41 责编:小OO
文档

【专利复审】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工作 为了便于实施《专利代理惩戒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分别设立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该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如下: 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受同级知识产权局的领导,委员会委员由同级知识产权局任命。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成,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人员三名、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代表两名、专利代理人的代表两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人员三名、专利代理人的代表两名。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同级知识产权局主管专利代理工作的领导担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的10日内将其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三、担任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专利代理人的代表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经选举或者推荐产生。 四、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应当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均应参加会议。惩戒决定获得半数以上委员赞成方能通过。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专利代理惩戒决定书》上签名。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涉及《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第四条第项内容的,应当在决定生效之日起的3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请求协助执行;涉及《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第五条第项内容的,应当将收回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上交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六、除警告以外的其他惩戒,应当在惩戒决定生效之日起的10日内在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布。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