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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不交村集体承包费,如何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
2024-07-20 04:01:59 责编:小OO
文档


长期不交村集体承包费属于合同违约,可通过起诉解除合同或要求缴纳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合同需包括双方信息、土地详情、承包期限、用途、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人员变动或集体组织变更而变更或解除合同。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解决。处理需根据实际违法事实和后果,律师可提供法律界定和咨询。

法律分析

一、长期不交村集体承包费怎么办?

可以由村委会或者相关单位起诉到,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按合同缴纳承包费。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其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

对于长期不交村集体的土地承包费的行为,是侵犯了村集体的利益,显然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况,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还需要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和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办理,如果对相关情况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长期不交村集体承包费的处理方式。如果一方长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通过起诉到,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按合同缴纳承包费。此外,根据法律,承包合同一旦成立即生效,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违约行为,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对于具体情况的处理,建议咨询律师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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