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供货单位开出的专用在邮寄中遗失。我单位要求供货单位重新开,但供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说已经超过90天不同意开出红字。如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我公司损失很大,请问有无办法解决此类问题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 问:供货单位开出的专用在邮寄中遗失。我单位要求供货单位重新开,但供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说已经超过90天不同意开出红字。如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我公司损失很大,请问有无办法解决此类问题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对于超过9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专用,因没有认证所以无法开具《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也就无法重新开具专用。目前没有其他处理办法。对于在认证期限内或已经过认证的专用丢失的可按上述两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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