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广泛使用的“公益诉讼”术语并非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目前我国普遍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起诉,由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一、税收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人民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可以支持起诉。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起诉,请求司法救济。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人民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条人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管辖。
上级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办理。
有管辖权的人民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批准。
二、公益诉讼的流程是什么
1、审查内容。检察机关审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查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和法律依据;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证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及状态;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需要查明的内容。2、讨论及审批程序。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审查终结的,应当制作《诉前审查报告》并明确提出是否发出检察建议或终结审查的处理意见,并经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应当报检察长决定。检察长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3、审查期限。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拟作出终结审查或者提出检察建议决定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决定。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鉴定、评估、审计期间及报送审批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综上所述,在平时工作中发现机构有违法行为,其可以提出检查意见,如果机构没有处理,在回复期满后两个月内,应该发起行政公益诉讼。审查的时候,重点看机构行为和公共利益受损之间是否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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