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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在租赁车位丢失物业有责任吗
2024-07-23 02:11:28 责编:小OO
文档


小江是某小区的住户,交房时和小区的物业签订了合同,租赁楼下两个摩托车位,并每月支付租金200元整。

一天,小江发现自己停在车位上的一辆摩托车丢失。小江一边通知小区保安人员,一边向机关报案。辖区派出所对此案立案侦查,但是至今尚未侦破。

小江认为小区物业也有责任,于是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原告小江起诉认为,按照原、被告双方的管理合约,被告负责小区的管理事务,职责包括保障治安及加强对车辆的进出管理。现由于被告未能对车辆履行足够的管理,导致原告摩托车失窃,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成立的是车辆停放合同关系,不是保管合同关系,因此被告对原告的车辆只有一般的治安保障义务,没有保管义务。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在小区的出口设立门岗,并实行24小时保安巡逻,履行了管理合约约定的保障治安、加强对车辆的进出及泊位管理的义务。并且,在机关侦破案件之前,不能仅根据原告的陈述就认定其摩托车是在小区内被盗的。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作为业主按月向被告交纳物业管理费,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

被告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对小区内的车辆等财产负有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被告虽配有值班、巡逻的保安人员,采取了一定的保安措施,但对出人的车辆并无进行登记等较为有效的管理,未尽其应负的注意义务,故对原告车辆的丢失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原告自身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对此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原、被告双方责任各半,被告对此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

普法:

小区物业有权卖车位吗?

车位可以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能办出产权证的是可以出售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不能出售。所以,在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明确,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可以简单分为两种:

一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

另一种是人防车位。人防车位不同于其他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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