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审查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只有三个月的审查期限,上述期限以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算,也即是从《受理通知书》记载的受理时间开始起算。
最高人民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领导下级人民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上级人民认为下级人民的决定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上级人民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下级人民应当执行。下级人民对上级人民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告。
上级人民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履行相关检察职责。
人民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在同级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抗诉案件或者其他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关的议题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席会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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