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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马路市场的规定
2024-07-23 00:28:53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一、严禁在全县各省道、县道和乡道公路沿线以路为市、占道经营。依法取缔袁家铺镇、金龙镇、樟树镇、玉华乡、静河乡等5个严重占路为市的马路市场。上述范围内违规搭建、设置的亭棚摊点、标牌灯箱、户外广告,各经营业主必须在5月20日前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各乡镇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二、严禁在全县各主次干道边设立临时性赶集市场,严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三、各农村马路市场经营户要顾全大局,主动配合,积极支持取缔和规范农村马路市场工作,自觉纠正违规经营行为,主动退市归路。

四、各乡镇要加快当地集镇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扎实做好宣传和疏导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经营业主、流动摊贩自觉入市经营。

五、县工商、质监、卫监、、交警、公路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无证无照、占道经营、以路为市、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经营秩序规范、城乡环境整洁、道路安全畅通。对阻碍执法、无理取闹、暴力抗法或聚众的,机关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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