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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2024-07-22 13:46:39 责编:小OO
文档

第十七条人员安置补助费分别为:土地安置补助费、养老保险费、就业补助费、抚养费和医疗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

二、三。征用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人员安置补助费。第十对被安置人可以采取社会保险、就业、调整土地等形式进行安置。采取社会保险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市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下列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被安置人员是五保户的,乡(镇)、办事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人员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乡(镇)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二)被安置人员是现役士兵的,乡(镇)、办事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人员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后,由民政部门作为安置费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三)被安置人员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其人员安置补助费由乡(镇)、办事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专户储存,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条征用人均耕地不足132平方米的城乡结合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需要支付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每亩最多不能超过5个人的标准。该费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

第二十一条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冻结公告公布之日起,除依法生育的人口外,其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被安置人员的范围为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体成员(含外出上学的大、中专学生);被安置人员年龄,从征用土地冻结公告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原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自行失效,由有关部门予以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冻结公告公布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抢栽的树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第二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五。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超过规定时间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腾地,逾期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根据办法相关条例来看,被征地农民将有社会保障。济南市将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集体、个人共同出资。其中,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30%。具体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以下的,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至10万元的,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10万元以上的,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同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出资部分,应在征地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济南市还将建立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收土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市、县应从当地的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扶持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并采取措施,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一定的公益岗位,扶持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就业。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也应优先安排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另外,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经批准,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按照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土地可依法征收为国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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